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准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网友咨询: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样的?
律师解答:
听证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由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好友身份、到场状况,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会组成职员,告知听证参加好友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职员提出已学会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因、依据与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提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五)第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并可以提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职员就案件的事实、各自出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相互质证、辩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别职员发问;
(七)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第三征求听证参加好友的建议;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职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律师补充:
财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需要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吊销行政许可证件;
(二)中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三)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
(四)禁止提供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责令会计职员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六)中止注册会计师实行业务;
(七)责令资产评估专业职员停止从业;
(八)较大数额罚款;
(九)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情。
财政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为对公民作出1万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的处罚。
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听证有关数额标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推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推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准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推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